民國四十三年本校研究部在臺復校,並於隔年恢復大學部。本系創立於民國四十五年,招生大學部新生一班,由高明先生擔任首屆系主任。四十八年八月,高明先生轉任教務長,系務由熊公哲先生繼掌。四十九年六月,舉行在台首屆畢業典禮;並配合校方政策招收夜間部學生一班,修業五年,迄民國五十二年停止招生,先後共有四屆畢業生。民國五十三年奉准成立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班,與學系分別建制研究所,由當時系主任熊公哲先生兼代研究所主任。五十四年熊公哲先生辭兼職,研究所主任由王夢鷗先生兼代。五十五年,高明先生接任研究所主任。五十八年大學部增為雙班,並成立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班,其時,系主任熊公哲先生任滿,系主任一職由所主任高明先生兼代。
  六十一年,由盧元駿先生接任系主任。六十四年,系主任盧元駿先生任滿,由劉述先先生接任。其時,所主任高明先生屆齡退休,由盧元駿先生接任。自六十四年起至民國八十三年止,劉述先先生、羅宗濤先生、李威熊先生、簡宗梧先生、均曾接掌系務;而研究所主任一職,則分別由盧元駿先生、羅宗濤先生、呂凱先生、簡宗梧先生擔任。   民國八十三年,系主任簡宗梧先生任滿,系主任改由本系專任教師投票產生,由黃志民先生榮膺首任「票選」系主任,並兼研究所主任。民國八十四年依本校組織規程,研究所併入學系,不再單獨設置行政主管。八十六年夏,由董金裕先生接任。八十九年由朱自力先生接任系主任,九十二年由王文顏先生接任,九十五年由林啟屏教授接任,九十八年由高桂惠教授接任,一OO年由高莉芬教授接任系主任,一O二年由陳逢源教授接任系主任,一O四年由曾守正教授接任系主任,一O六年由涂艷秋教授接任系主任,一O八年由林宏明教授接任系主任,一一O年由張堂錡教授接任系主任。
本系以培育漢學研究人才、文學創作人才、文化工作人才以及中等學校國文師資為教育目標。課程兼顧「文學與思想;古典與現代」等領域。學士班著重基礎知識的養成,碩、博士班著重研究方法之訓練及專長之培養,尤其重視專業知識的深化與學術研究視野之擴大與整合,目前正從事教學、研究、師資、招生等方面之革新,以順應時代潮流,成為國際頂尖系所為努力目標。

課程理念規劃

一、為配合學校規劃中之開課、排課原則,碩、博士班每學年開課總學分數以104學分為上限(每學期開課數以18至20科為上限)。
二、本系課程規劃概分為「文學」「思想義理」「語言文字」「研究方法」四大類,其下又各分細類,茲簡述如下:
(一)文學類:古典文學類、現代文學類、台灣文學類、文學理論類、其他
(二)思想義理類:經學類、子學煩、思想史類、其他
(三)語言文字類:文字類、聲韻類、語言類、其他
(四)研究方法:治學方法、中國文學批評史、中國學術流變史、經學史、治學基礎課程
三、本系碩、博士班課程開設規劃,將儘量兼顧各領域課程之開課均衡度(學生校際選課之情形,可為重要參考依據)。「基礎課程」擬每學年開設;「教師專長課程」則以隔年開設為原則。
四、碩、博士班開設之專業課程,本系專任老師已具備該項專長者為優先考慮。
五、建立「課程合開機制」,以積極培養新進教師於研究所授課。

修業規則

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班修讀辦法」
85.03.02系務會議通過
88.09.1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0.09.2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9.27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4項通過
92.09.19系務會議修訂第7條通過
98.06.19系務會議修訂第3條第1、2項通過
100.03.0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第2條
101.06.26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第2項通過
102.06.20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第1項、第3條、第4條第2項通過
104.03.13系務會議修訂第2條、第6條通過
107.6.29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9.17系務會議修正第2條、第3條、第9條通過
110.10.05經教務處備查
111.01.07系務會議修正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通過v 111.03.02經教務處備查
112.06.09系務會議修正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0條通過
112.07.03經教務處備查
一、修業年限:至少二年,最多七年。
二、畢業學分:
(一)除學位論文外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其中本系課程不得少於總畢業學分三分之二。除本校外系(所)課程外,修習國內外校、國外學校課程欲採計畢業學分者,應另檢附書面報告並經系主任核准,始得計入。另補修課程、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及其他學位課程不得計入畢業學分。
(二)非中(國)文學系碩士班畢業者,須於修業年限內超修碩、博士班課程九學分,總計畢業學分為三十三學分。
(三)與本系簽訂校際選課合約學系,其開設課程之相關修習規定,均依合約協議書(或要點)內容辦理。
(四)每學期選課學分上限為十學分(含外系、外校),如因補(超)修、教育學程學分及其他學位學分需要,得依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定時間申請超修。
三、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一)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人選,以本系具副教授資格以上之教師為原則。
(二)學生應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將「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送交系辦公室。
(三)若有特殊論題,欲延聘系外或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皆須與一位系上專任教師雙指導。若擬採雙指導,須事先經系主任同意後才可詢問,且應先行詢問本系專任教師意願後,始可詢問外系或校外教師指導意願,並送請本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核備。
(四)擔任本系研究生課程之兼任教師可擔任單一指導教授。
四、申報論文題目:自修業第一學期起,至學位考試前一學期,均可申報。
(一)申報程序:凡當學期完成註冊程序之學生,得於學校規定申報論文題目期限內,至本校網頁完成網路申報論文題目程序。
(二)原已申報但需更改題目者,可在其後各學期之申報論文題目期間,至教務處網站下載並填寫申請單,於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後,送交系辦公室。
(三)預計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學期,仍可大幅度更改論文題目,惟須重新提出學位論文初審;預計提出學位考試當學期,只可小幅度更改論文題目。
五、學位論文初審:
(一)於提出學位論文初審前,須修滿畢業學分。
(二)於提出學位考試前,在論文完成三分之二或十萬字時,始得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規定期限內提報學位論文初審,並繳交論文初審本一式三份。指導教授之論文初審本由學生負責送達,其餘初審委員之論文,由系辦公室發函郵寄。
(三)審核方式:由系主任聘請委員三位(含指導教授)進行口頭審查。
(四)已通過學位論文初審而欲大幅度修改論文題目者,須於更改論文題目後,重新提出學位論文初審。
(五)未通過論文初審者,當學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並於次學期始得重新提出學位論文初審。
六、須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修畢應修習之學分。
(二)完成本系研究生「參加學術會議及發表論文辦法」之規定。
(三)通過學位論文初審(須與學位考試申請間隔兩個月)。
(四)自一○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含一○五學年度提前入學學生),除核准免修者外,需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
七、申請學位考試:
(一)具備申請學位考試之條件後,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於本系碩博班行事曆公布之申請期限內,至本系網頁下載「學位考試委員推薦表」、至iNCCU-學位考試申請系統完成資料填報後列印「學位考試申請書」各乙份,並繳交論文一式五份。指導教授之論文由學生負責送達,其餘學位考試委員之論文,由系辦公室發函郵寄。
(二)完成學位考試申請手續後,由本系安排於三至六週內舉行學位考試。
八、離校手續及繳交論文:
(一)學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規定辦理相關離校程序。至本系辦理離校手續時,應先行至「政大全球校友服務網」更新個人資料、還清所借圖書,並繳交修訂完成之學位論文精裝或平裝本一冊;平裝本封面必須上光。
(二)凡未繳交論文而欲先行辦理離校手續者,本系不予核可。
九、博士候選人資格取得條件(符合下列之一即可):
(一)學分修畢且學位論文初審審查通過。
(二)學分修畢、論文題目申報完成、按年級數完成會議觀察報告及參與學術會議,且於具匿名審查制度並正式出版之學術刊物發表論文至少一篇。
十、本辦法自一一二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開始適用。
十一、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1) 經98年11月30日中文系建立「學生基本能力指標」第2次會議及99年1月25日第7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2) 經100年11月09日 中文系100學年度第2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0年11月30日 文學院第11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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