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原名銀行學系,於民國四十七年設立,為國內各大學中最早培育金融專業人才之系所,歷屆系主任有汪茂慶教授、童秀明教授、張震復教授、侯金英教授、游坤敏教授、殷乃平教授、張春雄教授、朱浩民教授、陳松男教授、李桐豪教授、霍德明教授、沈中華教授 、江永裕教授、廖四郎教授、黃台心教授,林士貴教授、江彌修教授,現任系主任為張興華主任。
  本系以培育金融專業人才為宗旨,課程內容理論與實務並重,並於八十八學年增設博士班,以培養金融高級研究人才。

課程理念規劃

1、培育具備金融與財務工程領域理論專業教學能力,具備能在國內外優良期刊發表文章之高階教學及研究人才。

2、教育目標:吸收精通財務金融及財務工程理論且具備良好實證研究技能之學生,訓練其具備高深數量方法、商品評價之技能以及熟練運用研究領域資料庫之經驗和能力,以培育出能獨立從事財金領域相關研究和優質教學的高級人才。

3、設有銀行研究中心及財務工程研究中心供學生在研究領域盡情揮灑及精進。

4、提供優秀師資及研究陣容,在財務工程、商品定價、計量分析及金融機構管理等學術領域,獲得肯定。

修業規則

一、 畢業學分:博士班畢業最低學分為三十四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



註:

107學年度之後入學者,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4學分;

106學年度之前入學者,最低畢業學分數為45學分。



二、修課規定:

1、必修科目八門,選修學分中本系至多承認外所開設12學分為畢業學分。
2、一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高等個體經濟研討、高等總體經濟研討、高等數量方法研討、學術倫理。
3、一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一)、高等計量經濟研討(得以計量經濟(三)抵免)。
二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財務經濟學(二)。
三年級上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
三年級下學期必修科目:金融專題研討。
4、本系未開設之課程,學生可至其他系所選課。

*註:院共同必修「學術倫理」一門(1學分)。 108學年之後入學之學生在入學後之第三個學年度上學期學期結束前必須參加院同必修課程-「研究發表營」並發表,或可經系所認可之國際會議發表論文得抵免此課程。
三、修業注意事項:

1、一般生不得專兼職:博士班研究生入學時需書面宣告於通過資格考試之前,不得在校內外專職或兼職(本系研究助理除外),如每經查獲違反本規定者,不得參加當學年資格考試。

2、一般生如需專兼職者,需先向博士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同意後,始可於校內外專兼職。

3、博士班委員會:第四條 本系設博士班委員會負責博士班修業規則之規劃,以及依學校規定,審核博士班學生指導教授與論文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委員會成員為3-5位系上專任教師,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四、資格考試:

1、資格考試科目(111學年度入學之前適用):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2選1。
.經濟理論兩科皆考,總分70分為及格,若有一科未達該科70%者,可僅補考該科;若仍未通過70%門檻,則經濟理論視為未通過乙次,需要全部重考。

(112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資格考試科目為「財務經濟學」與「高等計量與數量方法」兩科。「財務經濟學」為財務經濟學(一)與財務經濟學(二)兩門必修課之內容;「高等計量與數量方法」為高等計量經濟研討與高等數量方法研討兩門必修科之內容。以上四門必修科之修課成績須達70分。入學後三學年內須通過兩科之資格考試,未通過者應予退學。
2、考試時間:為每學期期末考後三個禮拜內。

3、考試登記時間:資格考登記截止日為每年十二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資格考登記截止後,可於一個禮拜內申請撤銷。

4、資格考試試題由二位以上教授(其中必須包括一名外校老師)共同命題。各科目資格考試設資格考試委員會,委員至少三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試題由兩位以上教授共同命題,資格考試通過與否原則上由命題委員決定,但如有爭議則由考試委員會以多數決方式共同議決。

5、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如成績不及格,必須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6、資格考試科目替代方案(只限111學年度之前入學適用):
(1) 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得以修課成績達該班修課成績前50%者,申請抵免該科資格考。(適用全體博士生)

(2) 經濟理論(含個體經濟理論、總體經濟理論)及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論文扺免,一篇文章得申請抵免一科資格考科目且一篇文章只能申請抵免一次。(適用全體一般生)

(3) 經濟理論(個體經濟理論及總體經濟理論二科):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一篇論文扺免,一篇文章只能申請抵免一次。財務工程或金融管理:得以發表具匿名外審制度之學術期刊之一篇論文扺免,且一篇文章只能申請抵免一次。(適用於在職生)」


五、博士候選人:研究生必須修習完畢第二條修課規定中第一款所列之科目(共計34學分)且通過資格考試,即取得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六、博士學位論文:

1、論文指導教授:論文指導教授:博士班研究生通過資格考試後,由該研究生洽請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一人,並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擔任該研究生之主要論文指導教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後(必要時該研究生須親自至系務會議說明),得請外校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校外教師指導學生以一名為限。論文共同指導教授最多不得超過三人,其中校外教授至多一人。

2、博士論文題目審查:博士候選人選定題目後,在論文指導教授指導之下,進行論文研究計畫之寫作。該項研究計畫完成後,由本系成立博士論文審查會負責審查,審查會由指導教授及校內外教授(或副教授)至少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經審查會審查,超過三分之二(含)之同意為通過。博士論文題目審查口試應於資格考試通過一學年內提出並以公開發表方式行之,必須有四分之三(含)以上之博士論文審查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缺席時,須提出書面說明。日後博士論文審查會若有替換之委員,須提出書面說明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

3、停止指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系主任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

(1)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2)研究生持續相當時間怠於與指導教授聯繫而無正常理由者。


4、論文考試申請:博士研究生申請舉行論文考試之前,應先符合英文檢定之資格(需通過『多益』750分以上或其他英文檢定相對應之等級)並於本系所指定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被接受論文一篇(可與本系教師聯名),但需是進入博士班後新作,並經博士班委員會通過,方可提出論文考試申請。(其他相關規定,另行制定施行細則。)br>
5、學位考試委員:

依校內辦法規定。

6、學位考試:


(1)學位考試之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並應採公開發表方式,考試時須考試委員全部出席方可舉行。

(2)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

(3)學位考試如有逾(含)三分之一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4)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七、附則:


1、修改: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法令辦理,並依前項法令之變更而當然修改。本規定得因本系教學研究及學術發展之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加以修改。

2、施行:本規定自八十八學年度實施。

施行細則:
一、博士生之畢業資格需符合以下六項規定:

(一)修畢畢業學分。
(二)通過資格考試。
(三)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四)通過英文檢定。
(五)國際期刊一篇。
(六)參加國際研討會或商學院研究發表營。

二、 博士班畢業論文口試分初試(公開發表)及複試二次進行,且初試與複試期間至少需間隔一個月以上。

三、 英文檢定成績通過無期限限制,若成績未達畢業規定標準時,得檢附前次英文檢定成績證明,於下個學期申請修習外文中心開設之英文相關課程抵免。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98年11月18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99年05月25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0年10月31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0年11月3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2年06月17日金融系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經102年06月17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3年04月01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4年11月04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6年11月14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11年11月21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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