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台灣社會的變遷與發展,傳統法學教育的制度受到挑戰。為了讓法律人同時具備其他領域知識,也讓其他不同領域之人也能兼具法學知識。本所自93學年度起開始招收其他科系學生,希望培養跨領域之法律人才。法科所每年招生總名額(含甄試招生以及考試)略有不同,113學年度為24名。
  本所招生對象包含各個職業與層面之非法律系學生。課程設計朝向創造一個讓不同領域學生在法學領域中,互相激盪、共同學習成長之空間。使不同領域的學生在瞭解法律的基礎知識之後,可以在原來的專業知識上經由學習法律的過程,開始整合法律與其原來專業知識,以達成法律科際整合的目標。
  法律不是孤立的社會現象與制度。法律和經濟、社會、政治、科技等無不息息相關,尤其在現代社會。法學與其他學科的科際整合,遂成了當前各國法學教育改革的重點所在。本此理念,政大法學院於1997年在法律學系碩士班另設以科際整合為導向的碩乙班。自2004年起,將此碩乙班改制為獨立的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為產業、政府、司法或律師事務所培育跨領域的科際整合法律人才,乃是本所的設立目標。

課程理念規劃

  不同於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科際整合研究強調的不只是科技與法律的整合,也強調法律與人文與社會科學以及商管的科際整合,甚且是四者的彼此整合。政大是一所以人文與社會科學聞名的大學,因此本於政大充沛的人文與社會科學資源並與之跨領域整合,乃是本所的必然選擇。其次,政大的商管聞名國際,因此和商管的整合,也是重點所在。一樣強調的是,法律與科技的整合。就此,政大在資科、資管、心理等領域已有極為深厚基礎。至於醫學、工程等則有校際合作的陽明大學、中央大學等,而得以提供充足的資源。因此,本所也有科技與法律整合的充分條件。
  法科所和法律系為法學院下的兩個系所。此二系所在師資、課程等無不資源共享、互為合作。目前,本所與法律系合聘的師資計有七人;其他師資,形式上縱未合聘,但實質上亦合而為一。法科所與法學院法律系、本校其他院系所、國內外各大學的資源整合與合作,乃是本所的重要特色。

修業規則

一、本所總畢業學分數為50學分,包括:
(一)法學導論(2學分)、基礎刑法(3學分)、進階刑法(3學分)、行政法(3學分)、憲法(3學分):修習本所開設必修課程5科共14學分。
(二)進階法律課程(12學分):自本所開設之行政救濟法、民事法綜合研習、刑事法綜合研習、公法綜合研習、財經法綜合研習、刑事政策、國際私法、商事法總論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法律倫理、法律服務、勞動法、社會法、刑事訴訟法(二)、民事訴訟法(二)、國際公法、智慧財產權法總論、公平交易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非訟程序、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訊公開法、專利法、環境法、國際海洋法、企業併購法29科修習12學分。進階法律課程超修部分,至多8學分得列為選修學分。
(三)整合核心課程(8學分):自本所開設之整合核心課程中(如附表),修習8學分以上。超修部分得列為選修學分。
(四)選修學分(16學分):畢業學分採計法學院及其他學院選課總計不得超過16學分。
二、法律基礎課程(補修法律學系學士班課程18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第一年應修習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一)、身分法共9學分;第二年應修習民法物權、民事訴訟法(一)、刑事訴訟法(一)共9學分。
三、每學年必須出席本院舉辦學術相關會議至少兩次,並繳交書面報告及出席證明,合計繳交四次。惟出席所修習課程中之演講不得採計。
四、得抵免之情況:入學前於他校或本校修習之碩士班學分得抵免「選修學分」8學分。
五、本所開設之必修科目以及補修法律學系學士班開設之法律基礎課程不得抵免。但在入學前已選修本所開設之必修科目或本系學士班開設之法律基礎課程者,得抵免最多6學分。
六、研究生應於學位考試前舉辦論文研討會。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 101 年 04 月 17 日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 104 年 03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 105 年 03 月 02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 107 年 09 月 28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 108 年 03 月 22 日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 111 年 03 月 08 日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 112 年 03 月 01 日 111 學年度第 2 學期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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