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創立於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以培育哲學人才並致力人文傳承為創系宗旨。創系初期,除充實師資之外,亦努力爭取經費充實圖書設備,使本系隨著學生班級逐年增加,在師資設備方面亦漸趨齊全。民國七十九年八月,本系增設碩士班,使本系在哲學教育體系的完整性上,向前邁進一大步。增設碩士班之後,本系繼續增聘優秀師資,並由教育部補助成立「人文社會科學哲學基礎研究室」,對於本系發展特色的形成有很大的俾益。 為積極培養高級哲學專業人才,本系自八十八年八月起增設博士班,使本系在哲學教育方面形成完整的體系,對於本系長遠發展而言,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本系將在此一良好的基礎之上繼續努力,致力於提昇學術研究水準,並加強國內與國際學術交流互動,使本系躋身於一流科系。

課程理念規劃

培養未來能從事專業的哲學教學與研究,以及跨領域的哲學工作高級人才。

修業規則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碩、博士班修業辦法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〇一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〇二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二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四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四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八學年度第六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為培養哲學高級教學、研究人才,並提升學術水準,依據「學位授予法」及「國立政治大學學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課程研修
第二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 休學累計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再予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另可辦理保留學籍一至三年。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總學分數為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為十八學分(碩、博士論文不計在內),其中應包含必修課程「哲學論文寫作」(三學分)。 本系自105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博士班研究生(含105學年度提前入學者),應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相關課程,並以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完成為原則。
第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如非大學哲學系畢業,須就本系大學部必修課程自選兩門修習,或經指導教授同意改為大學部群選修課程;上開課程不列入畢業總學分計算。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由當屆招生審查委員會視學生學力,決定是否修習二至三門本系大學部必修課程,並指定課程科目,後可經該委員會或指導教授同意變更為其他課程;上開課程不列入畢業總學分計算。 自109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博士班研究生適用之。
第五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須修習第二外國語四學期(至少12學分),本辦法所謂第二外國語包括: 一、德文。 二、法文。 三、日文。 四、梵文。 五、其他語文。 研究生申請第二外語之抵免或考試,由系主任就其研究方向諮詢相關教授後核定之。如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抵免: 一、碩士班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得免修第二外國語。 二、曾修習第二外國語者得憑成績單申請抵免。 三、未曾修習第二外國語或級數不足者,得繳交下列語言鑑定機構之一所開具符合標準之語言能力證明,經認定後得抵免之。 1、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日、法、德語能力測驗(FLPT)之合格標準為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六十分以上,口試成績為S-2以上。 2、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交流協會):日本語能力測驗N5級以上為合格標準(委託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 3、台灣法國文化協會:法語檢測DELF A1以上為合格標準。 4、台北歌德學院:歌德A1級德語檢定考試以上為合格標準。
第六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上限為四門科目(非以學分計),但補修第二外國語及大學部基礎課程則不在此限。
第七條 校際選課之實施,依「國立政治大學國內校際選課辦法」、「國立政治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及「臺大、政大哲學系校際選課合作實施要點」辦理。
第八條 本系碩、博士班研究生選修外系及外校課程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六學分。惟出國選修課程者,所選修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最低畢業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第三章 申報論文題目與組成論文考試委員會
第九條 本系研究生應寫作碩、博士論文,論文指導教授至少包括本系專任或合聘教師乙名,博士班指導教授應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擔任。
第十條 論文題目申報時間,自修業第一學期起,碩士班至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止。博士班至第三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止。
第十一條 本系於研究生申報論文題目時,應組成論文考試委員會,碩士論文考試委員會由3名委員組成為原則,博士論文考試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為原則,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委員會至少包含本系專任或合聘教師一名,其中校外委員須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論文考試委員會負責論文與論文大綱之審核。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依本校規定上網登錄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並列印「論文題目申報單」送請指導教授簽字後,於申報期限內交至系辦公室。如指導教授係校外人士,應另填寫「論文指導教授略歷表」乙份,並於備註欄填寫指導教授電話號碼後一併交回。
第十三條 原已申報但需變更題目或指導教授者,可於其後各學期間填寫「碩、博士班變更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申請書」,循行政程序辦理。但論文題目僅作小幅度更改者,毋須辦理。
第四章 資格考試與論文計畫審核
第十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畢學分與申報論文題目後應參加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合計三科,由論文指導教授依該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寫作方向決定考試科目,並由論文考試委員會負責考試科目之命題、審核等相關事項。資格考試作業規定如下: 一、研究生申請資格考試,應填寫「博士生申請資格考修業情形審核單、資格考科目申報單、資格考參考書目」,經指導教授簽字後送至系辦公室。 二、考試委員會應決定考試科目中之一科為主要科目,其他二科為相關科目。主要科目採開書式作答,考試時間八小時;相關科目採閉書式作答,考試時間為四小時。 三、考試採筆試方式,於系辦公室指定場所進行,不得攜出作答。 四、三科考試科目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補考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 五、考試前三個月公佈各科目書單。 六、不得攜帶電子資訊相關器材入場。 博士班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抵免至多二科相關科目之考 試。扺免科目由系主任就其研究方向諮詢指導教授後核定之: 一、赴國外參加學術會議或於國內參加國際研討會,且發表論文。 二、於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發表論文。
第十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所修之學分已達最低畢業學分二分之一者,得申請舉行論文計畫審核。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並通過資格考試者(資格考試科目每科滿分以100分計算,及格分數為70分),得申請舉行論文計畫審核。
第五章 論文考試
第十六條 研究生申請論文計畫審核,應填寫「論文計畫審核申請單、擬聘考試委員名冊、申請論文計畫審核修業情形審核單(碩士班)」,經指導教授簽字後送至系辦公室。
第十七條 研究生應在論文計畫審核考試三週前,繳交論文計畫三份,由系辦公室轉送考試委員審閱。
第十八條 論文計畫審核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且開放旁聽。
第十九條 論文計畫審核成績分為「通過」與「不通過」二等。 成績經評定後,交系辦公室存查。成績經評定為「不通過」者,應向系務會議報告。
第二十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已通過論文計畫審核,碩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或於當學期結束時可修畢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得申請論文考試;唯論文考試不得與論文計畫審核在同一學期內舉行。
第二十一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論文考試,應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填寫「碩、博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書、擬聘考試委員名冊」,並提供「校內論文抄襲比對系統報告、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通過證明」,經指導教授簽字後送回系辦公室。
博士班研究生須發表至少兩篇論文,方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自109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適用之)。論文採計: 一、參加國外學術會議或於國內參加國際研討會所發表之論文。 二、於國內、外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所發表之論文。 第二十二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得以他種語文撰寫。惟論文題目及提要仍須另以中文撰寫。 撰寫論文計畫所應使用之語文種類,準用前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應在論文考試四週前,按考試委員人數印足學位論文紙本份數繳交至系辦公室,由系辦公室將紙本轉送考試委員審閱。
第二十四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除雙聯學位生外,應於校內舉行學位考試。 論文考試之舉行以公開口試方式進行,開放旁聽。如遇考試委員於考試期間不在國內,得以視訊方式進行,惟應先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舉行論文計畫審核之地點及方式,準用前兩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辦理離校手續時,應繳交『學位論文修改完成確認單』及平裝版紙本論文兩冊予本系圖書館典藏後,系辦公室始得於研究生畢業離校程序單上加蓋本系系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八十三學年度起入學之本系研究生適用。其中第三條有關必修科目及第九條有關外系(校)選課之規定,一○四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研究生仍適用原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__98__年__11__月_25___日 第__3__次系務會議(或課程委員會)及__99__年__1__月_25___日 第__7_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100_年__11_月_9_日 第_1_次系課程委員會及_100_年_11_月_30_日 第_11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_104__年__11__月__18__日 第__3__次臨時系務會議及__105__年__3__月__29__日 第__21_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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