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過程中,亞太地區的國家發展與成就備受矚目,亞太區域研究亦越趨重要。亞太研究英語博士學位學程是以區域研究科學(regional research science) 作為核心發展的學術領域並將本學程距焦於亞太區域的相關研究上。亞太研究英語博士學位學程為全台灣首創之全英語授課博士學程,自9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招生,招生對象為對亞太區域研究有興趣之一般生、外籍人士。本學程將提供亞太地區相關課題之跨領域整合研究與資源共享,提供學生以亞太經驗研究國際學術趨勢,並培育以亞太為主體之區域研究人才,建立以學術為管道與國際交流。

課程理念規劃

  本校自2001年起陸續成立了相關的英語碩士學程,包括國際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International MBA Program, IMBA )、國際傳播學程( International Master's Program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Studies, IMICS )及亞太研究英語碩士學程( International Master's Program in Asia-Pacific Studies, IMAS)。本博士學程自101學年度起,課程規劃為含跨四大領域: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共行政以培育相關專業人才之外更強調理論與實務並重之整合研究。

修業規則

一、修課規定
(一)本學程修業總學分數最低為30學分。學生修習本校外系所課程與出國選修課程,限博士班且以英文授課,以最低修習學分數1/3為採計上限。所修習之科目應與亞太研究相關,且需於修課前經學程主任審查認定並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二)因應論文寫作之需要,得修習非英文授課之課程,以二門為限。
(三)本學程之共同必修為6學分。
(四)出國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二、成績
各科成績以100為滿分,以70分為及格。
三、年限
(一) 博士學程修業年限最高為7年,不含休學期間2年。未完成者應予退學
(二) 博士學程資格考試須於入學後四年內完成,不含休學期間2年。未完成者應予退學。
四、學分抵免相關訂定
(一) 欲辦理學分抵免之同學,需備齊該科目之課程綱要、成績單、學期報告等相關資料,於公告申辦抵免日前向學程辦公室提出申請,提送學程委員會審查,最多可抵免8學分。(請詳閱『政治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二) 抵免科目之成績,國內成績須達85分以上,國外成績至少為B。
(三) 所抵免之學分,不包括必修課程。
(四) 所修科目必須為五年內之課程。
五、資格考試相關規定
(一) 申請資格:須於學分修習完畢後一年內或當學期可修畢學分時,方得申請資格考試。
(二) 考試科目:一科,學生需選擇四領域之一為考試主要範圍。
(三) 申請時間:資格考試每年得舉行二次,五月提出申請者,應於當年九月舉行資格考試;9月提出申請者,應於次年5月舉行資格考試。提出後,在考前一個月得以撤回,超過期限後,除休學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院長同意外,不得撤銷。
(四) 考試方式:由二位以上教師命題(一位校外教師),以七十分為及格。首次考試不及格之科目,須於次一學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上述各段期間之學期計算均不包含休學期間。
(五) 通過資格考試者成為本學程之博士候選人。
六、博士論文寫作與口試相關規定
(一) 博士生應於正式入學後三年內選定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並在該教授指導下從事論文寫作至少二年。不能如期提出申請者,每延後一學期須發表一篇論文。俟後學生可提出申請變更指導教授,但必須向原指導教授報備,說明理由,由院長裁決。
(二) 本學程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應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以本學程專任、合聘及兼任教師為原則,如欲聘請上述以外教師指導論文,須與本學程專任、合聘或兼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聯合指導。
(三) 博士生須於正式匿名評審制度之國內外期刊或國際研討會,至少發表一篇與論文內容相關之學術論文,並至少應赴國外出席國際會議,並以英文發表論文一次,方可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論文具備正式接受發表之證明者亦同。
(四) 博士候選人在著手撰寫論文前,先由本學程安排舉行正式「論文計畫」討論會,由本學程邀請指導教授、三至五位可能擔任口試委員之教授學者及其他師生參加,討論論文計畫、撰寫方式和內容。
(五) 學位考試之申請,須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填妥學位考試申請書,備妥論文初稿及摘要各一份,經指導教授及主任同意後報院。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程規定之期限內,報請學校撤銷該學位考試之申請;未撤銷亦未參加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六) 學位考試須組成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由指導教授建議推薦人選,並經學程主任圈選後,由院長遴聘之。
2. 博士學位考試之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2.1、 曾任教授者。
2.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2.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2.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2.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七) 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口試採開放方式,除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外其他老師及學生得列席參加,惟不得發問及干擾口試之進行。
(八) 學位考試成績以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委員投通過票,評分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計之,且平均達七十分為及格。投票及評分以一次為限。口試及格後,由本學程向學校推薦授予博士學位。
(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但不得於同一學期為之。重考以一次為限,第二次不及格即應退學。
(十) 完成之論文必須於口試至少二週前送達口試委員;論文口試通過定稿後,研究生須自行登入「政大博碩士論文全文檢索系統」進行建檔暨上傳電子論文檔作業。除送三本論文紙本(二本精裝,一本平裝)給學校圖書館之外,另須送一本精裝給學程辦公室永久保存。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101年10月11日第20次學程暨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11年02月11日第77次學程暨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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