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法律系不僅希望培養具有理論及實務專業素養的司法人才,同時也希望培養在國家公務體系、法學學術研究體系、企業界乃至非營利組織等領域能發揮法律專業知識與法學智慧的法律人。尤其,在全球化趨勢下,法律人除了法律知識的汲取外,更要具備專業外語能力,以便跟國際接軌並能體察外國制度及文化優勢。我們衷心期盼法律人除了具有正義與公道的情操外,還要有能力在法律專業倫理規範中踐行法學知識於社會,並落實保障人權的理念。

課程理念規劃

  本系自110學年度起廢除組別,僅將課程分為「基礎科目」及「選修學程」,為協助學生由興趣發展專業,由六大中心規劃十個選修學程,使學生選課不致無所適從。   誠如眾所皆知,大學三學分「課業、愛情、社團」,我們除了期許學子們重視學業、致力於學生本分外,亦注意其人格均衡發展,多方拓展人際關係,幫助健全人格成長,因此在群體活動方面,除了全校性的學生活動或社團外,本院法律系系學會亦有豐富多元之活動,例如下學期全國高中生而舉辦的百人大型營隊「全國高中生法律研習營」,供學生自由選擇,自主學習「老師沒教的事」。

修業規則

本系必修科目一覽表請參閱本院網站或教務處網站。 修課特殊規定: 一、法律系學生最低畢業學分128;修讀法律系雙主修學生應修畢法律專業科目49~51學分,學生不得以原學系或外校課程抵免,亦不得以修習本系所開設但不開放法律系學生修習之課程申辦抵免(如:商事法,民法概要等);修讀法律系輔系學生應修畢法律專業科目40學分(請上教務處課務組網頁查閱輔系科目表)。 二、法律基礎科目專業科目(適用法律系學生及雙主修生,輔系生不適用): 基礎科目共21科,合計57學分,至少應修49~51學分。 必、群修條件說明: 「刑法學門」、「民法學門」、「基法學門」皆為必修課程 「財法學門」(群A)應至少修習3門 「公法學門」(群B)應至少修習3門 「共同科目」(群C)應至少修習1門 綜合研習課程(群D)應至少修習1門 三、本系擋修課程規定(適用於法律系本系生、輔系生、雙主修生): 未修畢民法總則,不得修習民法債編總論(一)、民法債編總論(二)、民法物權、身分法; 未修畢刑法(一),不得修習刑法(二);未修畢行政法(一),不得修習行政法(二); 但經該科目任課教師同意者,不在此限,請填具「被擋修科目允許修習認定單」送交本系助教辦理選課。 四、本系學生至外系選修與本系法律群修科目名稱相同之課程(如金融系之保險法、政治系之行政 法),不予承認。 五、本系學生選修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及體育選修課不計入畢業學分。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100年12月2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2年3月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3年3月18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10年3月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12年3月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法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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