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為台灣最早成立的教育研究所,開創師資培育多元化之先河。教育學系碩士班以培育教育學術領域之研究人才,及培養具有研究能力之中小學「研究型教師」為目標,課程內容兼重教育基礎理論之研究與實務運作之結合,培育學生獨立研究能力、批判能力、國際視野與多元教育觀。在理論與實務結合下,以期培育下列人才:
(1) 培育教育學術領域之研究人才。
(2) 培養具有研究能力之中小學「研究型教師」。

課程理念規劃

  課程為一條主軸四個模組,以「教育基礎理論與方法」為主軸,培養研究/測驗研發人才、探究型/教學領導型/教師,進而依興趣與未來規劃延伸至四個模組:教育心理學、統計與評量、教育科技與數位學習、多元選修。

修業規則

壹、畢業總學分:
總計27學分,應修本系20學分,其餘可修校外選修或本校外系7學分。
貳、修課規定:
(1)碩士班學生是否應補修大學部「教育基礎課程」,由研究生導師判斷決定之。應補修之學分數以10學分為上限,每學期應補修之學分數以6學分為上限,不計入畢業學分。
(2)碩士班學生必需修習本系所開碩士班科目至少20學分。
(3)在校外所選修科目學分數,以6學分為限,其認定方式採個案方式處理,經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後,呈系主任核可並通知系辦存查。參、修業年限:碩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以1至4年為限。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比照博士班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99年01月11日教育學系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99年05月17日教育學系課程委員會議及99年06月01日教育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100年10月13日教育學系課程委員會議及100年11月16日教育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102年04月13日教育學系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105年05月05日教育學系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106年04月25日教育學系第3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及106年06月08日教育學系第5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107年11月23日課程委員會修正。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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