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有鑒於國內各師範學院普設幼兒教育系,卻較少設立幼兒教育研究所,爲提供幼教人才進修管道,並提昇幼教研究品質,乃於民國八十九年(2000年)正式成立。
鑑於當前國家社會發展與全球幼兒教育發展之趨勢,本所成立之具體宗旨在於:
一、培養幼教學術研究人才
二、培養幼教思潮與課程實踐專業人才
三、培養幼教組織經營與管理人才
四、培養幼教行政與政策領導人才

課程理念規劃

本所教學目標在於培育兼具「教育心」、「社會心」與「企業心」之幼教教學、行政與管理專業人才,並積極從事幼教研究。 在課程規劃方面,本所課程架構分為「必修」課程與「研究方法領域」模組、「思潮與課程領域」模組、「組織經營與管理領域」模組及「政策、生態與文化領域」模組。其中,必修群課程6學分,選修課程21學分,畢業最低學分27學分。同時以專題講座方式,針對當前幼教議題進行深入之探討。
一、基礎領域
1.研究方法領域:培養學生學術研究方法上之根基與個人化之發展。
2.思潮與課程領域:培養學生掌握教育思潮與課程理論應用上的根基以及創新應用之開發能力。
3.組織經營與管理領域:培養學生幼教經營管理理論與實務之專業素養,發展幼教組織行政與領導。
4.政策、生態與文化領域:從生態演化之觀點能力檢視與回顧幼教政策的發展,探究現代幼教議題,培養學生知微見著、批判思考以及社會關懷的能力
二、非正式課程之學習活動
本所除了正式學分課程外,同時包含多元學習經驗,以充實學生多元幼教知能。

修業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幼兒教育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國立政治大學學則、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以及相關教育法令訂定之。
第二章 修業期限、學分
第2條 本所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
第3條 本所研究生除畢業論文外,畢業總學分需修滿 27 學分,選修其他系所課程至多採計畢業學分之四分之一。
第4條 一、二年級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下限為:全時生2至15學分、在職生2至12學分為原則,若有特殊狀況可另案於所務會議討論。修畢27學分者不受此限。
第5條 大學部非幼教、幼保、教育學系或未修畢教育學程者,入本所後應補修兩門教育相關課程,可選修大學部開設之教育概論、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教學原理、特殊教育導論、課程發展與設計、教育心理學,或者本所開設之幼兒發展與學習、幼教課程與教學、兒童哲學與思潮、幼教政策與行政研究。前項補修之學分,不得採計為本所畢業學分數。
第三章 學分抵免
第6條 重考生學分之抵免,最多以修習碩士學位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凡修讀學分成績優異者,由於學分之抵免,修業年限可相對應縮短,最多縮短一年為限,並經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7條 學分抵免時間依本校規定時程辦理。
第四章 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申報
第 8 條 本所研究生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於註冊在學規定期限內,始得申報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
第 9 條 指導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教授或具同等資格之研究員。
二、副教授或具同等資格之副研究員。
三、助理教授或具同等資格之助理研究員,且具有博士學位者。
第 10 條 本所專任教師及佔員額之合聘教師,得指導學生每屆名額以不超過 5 位學生為原則;教育學院之專兼任教師近三年曾於本所授課者,得指導學生名額總計不超過 2 位學生為原則;未曾在本所授課之本院專任教師或近三年曾於本所授課之非本院教師,指導學生名額總計不超過 1 位為原則。
第 11 條 本所研究生如擬申請非註記本所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審查。檢附下列三項資料:
一、研究計畫摘要二至三頁(含申請說明)。
二、申請者曾修習該位教師之課程或擔任該位教師之正式研究助理半年以上之文件證明。
三、該位教師之指導同意書。
第12條 已申報論文題目者若需小幅度修改題目,可於各學期申報論文題目期間重填「研究生論文題目報告單」,並在申報單右上角以紅筆加註「修改題目」。
第12 條之 1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其他語種撰寫者應由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提要仍應以中文撰寫。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五章 論文計畫口試
第13條 本所研究生修畢18個學分(含必修課程),且修畢「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或出具證明申請免修通過者,得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起申請論文計畫口試。
第14條 申請論文計畫口試應於考試日兩週前完成申請,包括繳交「幼教所碩士論文計畫口試申請表」一份、指導教授評定之論文計畫書三份,並經本所主管核可。
第15條 論文計畫口試及學位考試委員以三人為原則,除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外,經指導教授推薦與論文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由所長聘請擔任之。其中校外委員及所內委員應各占三分之一(含)以上,且由校外委員擔任主席。
第16條 口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
第17條 論文計畫口試實施方式如下列:
一、研究生應於口試兩週前,將論文計畫書或論文送達口試委員審閱。
二、口試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三、口試完畢後,由指導教授會同評審教授填寫口試評審表,並將正本連同口試紀錄交所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18條 論文計畫口試通過後,始可繼續論文研究;若不通過時,則需重新再提出論文計畫口試。申請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限。
第六章 學位論文考試
第19條 修畢24個學分,且符合本所規定之最低修業年限及其他各項規定者,得依本校規定之申請期間,於開學註冊日起至當學期休學截止日止,經指導教授同意,得申請學位考試。
第20條 學位論文考試之申請程序:
一、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其論文經校內之「論文抄襲比對系統」比對、送請指導教授簽名同意。
二、檢附指導教授評定之學位考試論文本及本所各項畢業條件之相關表件,於考試日兩週前提出申請為原則,且應依本校規定,至遲於休學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三、本所完成畢業初審並經所長簽章後,將申請書送教務處複審同意後,始得進行學位考試。
第21條 學位論文考試需於論文計畫口試通過後,至少三個月以上始得申請舉行。
第22條 學位論文口試與學位論文計畫口試之口試委員原則上應相同。惟取得指導教授同意並敘明具體理由後,得提出更換其他口試委員之申請,並經本所主管核可。
第23條 學位論文口試審查結果,若口試委員共同決定准予通過,但須作較大幅度之修改時,研究生應於限期修改完成,並經指導教授認可簽名,始視為正式通過。並於申請學位考試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完成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送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送經登錄後,學生應於舉行學位考試之次學期起一個月內,完成論文上 傳及畢業離校程序。逾期未完成且仍具修業年限者,即應註冊,已逾修業年限者,即令退學。
第24條 學位論文口試之舉行時間為:第一學期:開學註冊後至 1 月 15 日前。第二學期:開學註 冊後至 7 月 15 日前。因最後修業學期或重大事故而無法於前述時間完成論文口試時,經指導教授與本所主管同意後,得提出展期申請,展期時間以 15 天為原則。
第七章 畢業、離校手續
第25條所辦公室送出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至教務處註冊組三天後,研究生完成以下事項後即可領取畢業證書,完成畢業離校手續。 一、登錄本校愛政大(iNCCU)系統並列印離校程序單,至本校規定之各單位核章。 二、繳交畢業論文共計 4 本: 所辦公室與本校圖書館各2 本紙本論文,精、平裝皆可,惟平裝本書背需 印字且封面必須上光。
第八章 附則
第2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28條 本修業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101年11月6日課程委員會議暨所務會議通過
102年03月27日課程委員會議暨所務會議通過
102年05月29日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2年06月11日所務會議通過
103年11月24日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5年3月8日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5年3月16日所務會議通過
經106年11月13日所務會議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下載

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