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立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原名「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研究所」,期能培育專精各工作方法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為回歸社會工作教育之主流,本所獲教育部核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更名為「社會工作研究所」,未來將可成為培育我國優秀社會工作師及社會行政人員之重鎮。

課程理念規劃

本所課程的規劃除了重視社會工作基本知識、技巧、價值、倫理的培育,促進學生具備充份的社會工作專業能力之外,更期待培育學生具有制訂社會政策、從事社會行政管理以及執行社會工作實證研究的能力。

修業規則

本所碩士班學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必須修滿32 學分始得畢業。 碩士生必修12學分,含「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3學分)、「社會工作研究法」(3學分)、「社會工作實習」(3學分)、「非營利組織管理」(3學分)或「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專題」(3學分)二選一。此外,最高承認外校、系所碩士班課程8學分。單一學期修習他校課程以一門課(3學分)為限,且須經所長同意。 大學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未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及「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者應選修本所「社會工作實習(選)」,並至學士班或於碩士班加修三門直接服務課程(「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工作」或「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上述加修之學分不列為本所畢業學分。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或前列直接服務課程、持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證書、或社會工作年資滿五年者,得於修業之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實習證明書、學分證明、社工師及格證書、在職證明)向本所提出免修「社會工作實習(選)」或直接服務課程申請,且須經所務會議同意。 大學自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且入學前累積社會工作經驗達2年以上或目前全時任職於社會福利相關機構者,得於每年3月持相關證明(如工作經驗證明、修業證明、畢業證書等)向本所提出以3學分本所選修課程替代必修學分「社會工作實習」之申請,並須經所務會議同意。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__98__年_12_月_21_日 社工所981第__2__次課程委員會及_99_年_1_月_27_日 第_3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100__年_10_月_25_日 社工所1001第__2__次課程委員會及_100_年_10_月_31_日 第_8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_102__年_03___月_11___日 社工所1012第__2__次系所務會議(或課程委員會)及_102_年_6__月__6__日 第_9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_104__年_03__月_03___日 第__1__次系所務會議及__104__年_4月_9_日 第_14__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_107__年_05___月_22___日 第__2__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__111__年_1__月_11___日 第__8__次系所務會議 經__113__年_11__月_19__日 第__1__次所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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