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原名銀行學系,於民國四十七年設立,為國內各大學中最早培育金融專業人才之系所,歷屆系主任有汪茂慶教授、童秀明教授、張震復教授、侯金英教授、游坤敏教授、殷乃平教授、張春雄教授、朱浩民教授、陳松男教授、李桐豪教授、霍德明教授、沈中華教授 、江永裕教授、廖四郎教授、黃台心教授 、林士貴教授、江彌修教授,現任系主任為張興華主任。
成立至今有畢業校友二千餘人,服務於金融業者約占三分之一以上,其中多人擔任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另有十餘人分別在國內外大學任教,而在政府或企業機構擔任高級主管者亦為數頗多,本系培育之人才,廣為社會重用。本系自八十五年起改名金融學系,自八十四年八月開始,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班併入本系,並於八十八學年增設博士班,以培養金融高級研究人才。
課程理念規劃
本系以培育金融專業人才為宗旨,課程內容理論與實務並重,教學著眼於「金融機構管理」及「財務工程與創新」兩大主軸。碩士班課程則有金融科技概論、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經濟分析、金融機構財務與風險管理、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財務數學、金融科技概論、金融計量、銀行理論、銀行經營與風險管理及選擇權-評價與應用等。
成立銀行研究中心及財務工程研究中心,探討銀行經營管理實務和財務工程相關研究,以儲備未來優秀的銀行經營管理和財務工程人才。
提供理論與實務經驗兼具的師資,並廣邀業界及學術界優秀校友經驗分享,業界廣大人脈為本所學生一大就業優勢。
修業規則
一、 碩士班一般生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 畢業學分:學生至少修滿四十五學分並通過英文檢定者始得畢業。(英文檢定之要求:需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托福』 550 分、『新托福』79-80分或『多益』750分等以上或其他本系規定之等級。)
三、 修課規定:
1、 一般生每學期修課以不超過十五學分為原則,成績優異並經學術小組核可者,得斟酌加修學分。
2、 學生選修其他系所或外校課程學分合計至多採計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且校際課程應由本系同意後始得採計畢業學分。
四、 碩士班必修課程:[註:]113學年度入學之新生,必修課有異動,請參見113學年度入學之必修科目表
1、 金融管理組必修科目(112學年度之前入學適用):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經濟分析、財務管理、金融機構財務與風險管理、金融科技概論、選擇權-評價與應用、金融計量、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一)、金融專題研討等9門。
2、 財務工程組必修科目(112學年度之前入學適用):企業倫理與永續發展、財務數學(一)、財務管理、金融機構財務與風險管理、金融科技概論、選擇權-評價與應用、金融計量、財務工程及金融創新(一)、金融專題研討等9門。
五、 碩士班學術小組:
本系教師推選3-5人組成碩士班學術小組,負責規劃碩士班學術及課務事宜。
六、 論文指導教授:
1、 碩士生於入學一學年內應擇定指導教授,並上網申報論文題目。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本系專任教師,否則須經系主任同意。指導教授因故需要更換時,須獲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之同意。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時,如無意願繼續指導,應以書面明確表示,由本系協助學生另行安排指導教授。
2、 論文指導教授由學生就其論文研究主題,敦請專長相近之本系教師擔任。經碩士班學術小組同意後得敦請其他系所教師擔任,每位教師指導學生同時以不超過5人為原則,必要時得敦請二位教師共同指導。
七、 論文口試:
1、 學生完成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可申請舉行論文口試。
2、 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四條規定
3、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11條規定
八、 有關學生選課、指導教授之資格、論文口試委員之資格、口試之程序及評分標準以及各項手續辦理之時程等事項,均依教育部及學校規定辦理。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98年11月18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99年05月25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0年10月31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0年11月3日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2年06月17日金融系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經102年06月17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03年04月01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經111年11月21日金融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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