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沿革
「創新求變」是企業致勝的關鍵,也是永續經營的基礎,而其成功有賴「管理」、「科技」、「法律」多領域知識的整合,以突破既有框架、大破大立,創造獨特的競爭優勢。然而,上述三大領域知識的創造與傳遞,在台灣的教育體系中分屬於三大學院,學門間無形藩離,往往使得知識與技能無法有效溝通、整合及傳遞。
為能有效回應此產業界需求與國家經濟發展趨勢,政治大學商學院於1994年,特整合管理、科技、法律領域資源,成立了「科技管理研究所」,以期能培養科技管理與智財管理的高優質人才,引領知識經濟之發展。
政大科管所成立後發展迅速,除了有碩士班外,更於1998年設立博士班,以培養更多科技管理之研究與教學人才;同年,亦成立科技企家班,以增加與實務界交流;緊接著於2001年成立理工醫農碩士後MBA組,以擴大招生管道。
而隨著國內廠商被世界大廠控告侵權案件層出不窮,商學院遂於2002年,另外成立了國內首創的「智慧財產研究所」,以擴大培養智財管理人才,並建構厚實的智財管理研究能量。
科管所與智財所在發展過程中,除了積極培養高優質人才,以發揮教育單位之社會功能外,亦積極推動校際、國際、兩岸交流合作,與工業技術研究院、陽明大學、美國麻省理工學院、華盛頓大學、史丹福大學、英國牛津大學、薩賽克斯大學、日本一橋大學、北京大學、北京清華大學、中國科學院等學術重鎮建立合作交流關係,以期發揮其社會影響力。更針對台灣本土之科技管理與智財議題,進行深入研究與分析,將相關研究成果皆發表於國內外各學術期刊。
近年來,全球競爭情勢加劇,新技術不斷興起,創新的發展需要將管理、科技、法律知識,以更多元、更動態的方式進行整合,並透過有效的智財管理,創造更多元的價值。故兩所於2013年正式合併,命名為「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希望透過此一整合平台,能更有效整合不同領域知識,並以智財為核心,鏈結創意、創新到創業的發展,建構有效之創新價值體系。
課程理念規劃
■科技管理組
碩士班課程結構分為基本科技課程、商學與管理課程、科技管理專業課程三大部份。其中科技管理專業課程有科技創意、創新管理、創業管理、智財法律四個方向。
■智慧財產組
智慧財產組課程涵蓋科技、法律、管理三大領域,主要課程由商學院及法學院提供,具有以下特色:
1.理論與實務並重:除智慧財產相關理論課程外,注重實務及案例,並聘請法官、律師、企業界領袖參與教學。
2.高科技產業取向:特別注重資訊、生物科技、半導體、光電、機械、電子商務等高科技產業所面臨的智慧財產問題,並探討因應之道。
3.國際與兩岸兼顧:除本國智慧財產問題外,兼顧對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保護,及台商智慧財產權問題之因應。
4.法律與管理整合:除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法律課程外,特別著重智慧財產之經營與管理,如技術移轉、智慧財產計價、研發管理、智財交易與行銷管理、智慧財產經營策略等。
修業規則
第一條:主旨
為使本所碩士班學生在修業期間,修習必要課程、達成基本能力指標及通
過考試等學習程序,順利完成學業,特制訂本細則,以供遵循。
第二條:入學資格
學生參加本所研究生入學考試或甄試通過後,取得入學資格。
第三條:修課
一、本所學生完成先修、必修、選修等各項課程。研究生應依招生入學學年度
必修科目表規定,於畢業前修畢應修畢業學分數(不含論文),以及所定必
修與選修課程。學生如於入學當學年度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依其復學
學年度必修科目表規定進行修課。
二、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六學分,最多修習十二學分(不含先修科目),成績優
良者或有特殊情事者經所長同意後得增減修學分。
三、研究生可抵免學分數以規定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四、所外選修學分數須依照前述第一款規定之必修科目表修習(語文科目不計入
畢業學分),且需與本所所修習有相關者。
五、入學時已獲碩士以上學位,並符合本所相關入學資格者,除先修課程外,
亦須依照前述第一款規定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不含論文)。
第四條:基本能力指標
本所學生於在校期間,完成第三條畢業學分要求,並通過托福iBT考試80
分(或其他同等級之英文檢定)以上,且具以下二項基本能力指標之一者,
得申請學位考試:
1.完成實習、修習實作課程、經本所認可之競賽入圍、出國交換研習或參與本所老師指導之研究計畫。
2.曾於研討會、學術期刊,自行或與本所師生共同發表論文。
上述英文能力指標若為入學前之英文檢定,以入學前三年內之成績為限。
若不符合前項基本能力指標,但有其他特殊能力表現者,得經所務會議通
過後採計。
第五條:轉所規定
一、本校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本所所長同意後得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經核 准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二、上學期申請期間應於12月1日至12月31日;下學期應於6月1日至6月30日間
向本所提出申請。
三、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
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系所。
四、轉所於新學期生效,轉所生應於生效當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應辦理學分認
定。
五、本所每年度可接受轉所生至多二名。
第六條:碩士論文
一、本所任課教師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六條資格者,得擔任研究生
論文指導教授。
二、若有特殊情況需要所外或校外教授指導,需經所長同意後,由所內教授共
同指導之。
三、本所專任老師指導研究生論文每學年以不超過七名學生,非本所專任老師
指導研究生論文每學年以不超過三名學生為原則,但經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共同指導以一件指導案計。
四、碩士學位論文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以英文撰寫,以
其他語種撰寫者應由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正體中文撰寫。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七條:學位考試
一、學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學校規定辦理。
二、學生申報論文應經指導教授同意,於學位考試前一星期繳送足夠份數之論
文予本所及考試委員。
三、學位考試應由學位考試委員會為之,學位考試會由校內、外具學位考試委
員資格者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
四、學位考試以超過二分之一委員評定通過,且平均達七十分為及格,成績九
十五分(含)以上,應敘明理由。考試及格後,由本所向學校推薦授予碩士學位。
五、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如下: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4.屬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得聘請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此類考試委
員之資格認定須經所務會議決議之,或由本所兩位教授級老師共同推薦,
可先進行學位考試,惟仍須經所務會議追認核備。
六、學位考試地點:除雙聯學位生外應於校內進行學位考試;以視訊方式進行
者,須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全程錄影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細則自108學年度入學學生開始適用,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教務規程辦
理。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本校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__111__年__11__月__16__日 第 科智所 課程委員會及__111__年__11__月__22__日 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