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教育部102年9月16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31952號函核定,自103學年度起,原「新聞學系碩士班」、「廣告學系碩士班」及「廣播電視學系碩士班」整併為「傳播學院傳播碩士學位學程」。

課程理念規劃

傳播教育面臨全面科際整合時代,自2014年起,原「新聞學系碩士班」、「廣告學系碩士班」及「廣播電視學系碩士班」整併為「傳播學院傳播碩士學位學程」,課程規劃以整合全院資源,擴充創新知識版圖,並培養未來傳播領域專業人才為目的。並考量傳播產業之需求及賦予學生更完善的學習環境與機會,結合本院各領域專長師資,開設「方法類群」、「理論類群」、「主題類群」、「選修類群」等四大類群課程,並體現自主學習的本質,與學業導師諮商並經學程主任核可,自行組合專業修習。

修業規則

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傳播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 (111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1030616傳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送校備查 1040608傳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第六條修正案 1110411傳播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工作小組審議通過 1110505傳播學院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110606傳播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11229傳播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120109傳播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十七條於112年3月20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0108傳播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308送校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相關規定,並斟酌本學程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程學生入學、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退學、復學、轉所、抵免 學分、學分成績、畢業條件、學位考試及所授學位等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研 究生學位考試要點及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經本校各項碩士班招生考試入學錄取者,得入本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第二章 課程及學分 第四條 本學程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入學後第一個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必須與學業導師諮商修業規劃並經學程主任核可後自行組合專業課程修習。 第五條 研究生須修滿三十一學分方可畢業,包括: 一、必修課程(傳播導論)1學分、方法類群3學分、理論類群3學分、主題類群3學分及自由選修21學分。 二、依據本校課程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畢業總學分數四分之一得由學生自行決定選修系(所)外開放修習學分,並應採計為畢業學分。本碩士班學生依據與學業導師諮商過之修業規劃,可自由修習本院、外院、國內校際選課、出國選修課程。 三、修讀雙聯學位學生之畢業學分認定、抵免從其合約規定。 四、選修學碩合開課程,認計至多2門課(6學分)為畢業學分。 第六條 研究生入學前如曾修習本碩士班課程,准予申請抵免。必修課程、方法類群、理論類群、主題類群等科目至多抵免12學分;其他選修科目至多抵免六學分(或二門課)。以上合計至多可抵免學分數以本碩士學程規定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並由學程主任認定。 第七條 入學後第一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六學分,不得多於十二學分;第二學年起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畢業要求學分數已修滿者不受前項限制。若有特殊情況,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學程主任認定。 第八條 研究生入學後至畢業當學期,每學期於加退選結束前必須繳交修業規劃表至學程辦公室。 第三章 導師制 第九條 研究生入學後,導師包含行政導師與學業導師兩類。 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後,由本學程主任推薦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擔任行政導師, 行政導師職責如下: 一、提供學業與生活之諮詢 二、辦理班組導生活動 第十一條 研究生須於入學後,由學程主任推薦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擔任學業導師,職責如下: 一、修業規劃及選課諮詢 二、研究生敦請指導教授之諮詢 第十二條 學業導師任期在研究生確認論文指導教授後結束,學業導師職責改由指導教授負責。 第四章 指導教授 第十三條 諮請原則 一、研究生指導教授以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為原則。 二、若欲諮請本院兼任、退休、外院或外校專兼任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擔任指導教授,需先向本學程提出申請並經學程主任同意。 三、本院兼任、退休、外院或外校之專兼任教師指導本學程在學研究生時以一名為原則,並須有本院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一人共同指導。 若欲申請非本院專任教師為單一指導教授,需先與學業導師諮商並同意 後,再向本學程提出申請,並經學程主任同意。 第十四條 諮請認定 一、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並填寫論文題目申報書後,須經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註冊組。 二、更換指導教授,需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並簽字後,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格考核 第十五條 研究生資格考核分為五項,研究生應擇一接受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學期期中考週及期末考週: 一、論文發表:凡出席並完成發表有匿名審查之學術研討會,或在學術期刊刊出論文(或有通過證明)即通過資格審查,此項資格考核需為個人發表或為第一作者。 二、實務競賽: 1.提案競賽:在國際級或全國性提案競賽獲頒前三名獎項,即通過資格評鑑。 2.創作或設計競賽:國外重要創作或設計競賽(如Reddot, iF)獲入圍(含)以上獎項即通過資格審查;獲國內入圍(含)以上獎項需經本學程實質審查方屬通過。 3.如為團體參賽,應說明個人具體貢獻並經本學程實質審查方屬通過。 4.實務競賽未獲入圍或得名者,得經研究部主任委請二位相關領域教師實質審查。 三、創作作品發表:所有作品均經公開展覽,如為影片,以參加競賽、影展、主題展或公開播映為主;平面作品需舉辦「個人」創作作品展,作品件數至少對開(2K)10至15張,並印製邀請卡、海報或畫冊等;展出計畫應在發表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於結案後提出正式報告。 四、學位論文計畫書口試:考試委員及人數應依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之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及人數規定,口試時間須與正式學位考試相隔三個月。 五、畢業作品計畫書口試:同本條第四款規定。 第六章 學位論文/作品及學位考試 第十六條 研究生必須撰寫學位論文/作品,學位論文/作品不計學分。 第十七條 學位著作方式及撰寫語言 一、學位論文(含摘要)應以正體中文撰寫為原則,其他語種撰寫者應先向本學程申請並經學程主任同意,惟論文題目及摘要仍應以正體中文撰寫。 二、畢業作品應附書面創作報告,內容包括創作理念、學理基礎、內容方向、方法技巧、創意價值與貢獻等,字數以不少於一萬五千字為原則。作品送繳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 第十八條 申報論文/作品題目後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申請學位考試。 第十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校外委員須占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含)以上。 第二十條 遵從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第6點之規定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 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第三款認定基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擔任與口試論文 / 作品相關領域至少三件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 2、曾發表與口試論文 / 作品相關領域至少五篇國內外學術期刊論著。 3、曾獨撰與口試論文 / 作品相關領域專書。 第四款認定基準(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獲得國家文藝獎。 2、曾獲得行政院文化獎。 3、曾入圍或獲得全國或國際性質之獎項,例如金馬獎、廣播金鐘獎、電視金鐘獎(節目類或戲劇類)、金曲獎、金鼎獎、金點設計獎、臺灣美術雙年展、奧斯卡金像獎、法國坎城國際電影節金棕櫚獎、柏林國際電影節金熊獎、威尼斯國際電影節金獅獎、台北電影節等。 4、擔任與口試論文 / 作品相關領域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提供相關經歷或成果等書面資料送院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以第三款、第四款認定基準提請聘任之考試委員,均必須利益迴避。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111年4月11日院課程工作小組審議通過 經111年5月5日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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