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展台灣近現代史研究,期能與國際及區域研究接軌對話
  從曹永和院士提出的「環中國海交流圈」及「臺灣島史」角度來看,臺灣歷史的演進向來與國際局勢和東亞島嶼地緣臍帶的變動緊密綰合。十九世紀以後,更因列強在亞洲的擴張,臺灣在百年間經歷了殖民與急遽現代化的雙重變奏歷程,使得臺灣的歷史歧異多元而色彩繽紛,臺灣人更因緣際會,在此國際力量衝激下,逐步遍佈世界各地。基於前述認知,研究臺灣歷史既須立足本土,更需放眼國際,本土與國際的互動與互饋實為本研究所在教學與研究上的重點,如此,不僅可以深化吾人對本土歷史的認識,更能藉由臺灣特殊之殖民現代性經驗,與國際及區域研究接軌對話,並提昇臺灣史研究的國際水準。在此目標設定下,配合政大的師資、圖書資訊設備等原有發展基礎的考量,本所成立後依據原先目標優先發展臺灣近、現代史、臺外關係史(或涉外關係史)、台灣法制史研究等方向,目前並依既有師資條件強化台灣人權史與台灣海洋史的研究方向。

二、 強調科際整合及方法學上之訓練
  過去百年間的臺灣史研究,本來即具備學際整合的特質,日治時期撰寫臺灣歷史之日本學者,多半具有人類學、語言學、民俗學、地理學及經濟學等背景訓練;戰後此傳統不但未曾間斷,甚且有更多不同學科共襄盛舉,如建築、都市計劃、醫學、生物、生態、法律、社會、教育、文學等學科中均有可堪借鏡之研究成果。臺灣史研究既具有此一多學際研究的傳統,政大又具備社會科學豐富之資源,本研究所自應延續且更為加強學際間之互動與整合。此外,針對近代臺灣被殖民之特殊經驗,在方法學上,尤應與後殖民理論對話,以訓練學生在概念、方法及史料運用等三個層面能有更具批判與嚴謹的態度。為達成此一目標,本所開設研究實習課程,由專任教師負責開設必修的專題指導課程,一方面強化研究生基本的研究方法及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則針對研究生研究領域的專長加以培養與強化。此外,基於研究能力的強化與未來國際化的考量,除英文之外,本所亦積極要求學生強化第二外國語,目前本所研究生皆已積極進修加強日文能力,所方則於學生二年級時開設外文史料閱讀相關課程,就台灣史專業部分再進一步加強,奠定學生學術研究的基礎,以求進一步報考博士班,往高等學術研究發展。

三、 一般台灣史的研究與訓練,期培育國民中小學、社區總體營造、檔案館、博物館等所需之台灣史專業人材
  教學與研究是一體兩面的活動,而研究更是深化教學內容不可或缺的基礎。前述兩項發展重點,正是以研究厚植教學的設計。具備獨立研究能力的學生,除能承擔目前教育改革中自行設計教學內容的要求外,主攻臺灣史的師資養成,更可以提供課程改革後較為薄弱的臺灣歷史、文化教師人才。至於目前受到矚目的社區總體營造或是地方文史工作室,也需要更多臺灣史專業人才,而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正是培養此類人才的理想學術環境。同時,因應目前國內實施檔案法及各地紀念館、博物館設立及運作的人力需求,本研究所亦強調檔案、博物館等學科之訓練,期能培養既具檔案、博物館知識又有臺灣歷史專業的人材。此一部份並非只是檔案學專業的講求,因此除鼓勵學生進修檔案學課程外,更積極尋求聘任兼任教師,針對日治時期總督府檔案、戰後官方檔案及國民黨檔案開設課程,以求增進研究生在此部份的知識與處理能力。目前已經取得國史館張館長允諾,將在明年遴派熟悉國史館及台灣文獻館典藏檔案資料的研究人員,來本所進行系列講座,強化研究生運用相關檔案的能力。

四、政大台史所未來預計完成之學術成果
  強化本身研究能力,積極爭取校方與教育部的支持,齊備師資陣容,建立從碩士班到博士班完整的教學研究體系。積極爭取教育部的支持,爭取到較多員額,以本所作為國內台灣史研究的重點發展研究系所,期望成為全國最完備的台灣歷史研究、教學單位。
  推動與國外知名院校合作計劃,藉由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邀請國外知名學者來台客座,促進與國際學術界交流。2004年12月5日,在日本交流協會支持下,於本校舉行「台日學者台灣史共同研究成果發表會」,作為初步國際交流的開始。
  加強研究出版成果與能力,提高師生學術作品發表機會。本所專任教師每年皆有學術論文之發表。
  計劃出版學術專著、史料編譯、台灣史歷史教育推廣專書20本以上,爭取SSCI及AHCI之發表機會。

課程理念規劃

強調科際整合及方法學上之訓練
  過去百年間的臺灣史研究,本來即具備學際整合的特質,日治時期撰寫臺灣歷史之日本學者,多半具有人類學、語言學、民俗學、地理學及經濟學等背景訓練;戰後此傳統不但未曾間斷,甚且有更多不同學科共襄盛舉,如建築、都市計劃、醫學、生物、生態、法律、社會、教育、文學等學科中均有可堪借鏡之研究成果。臺灣史研究既具有此一多學際研究的傳統,政大又具備社會科學豐富之資源,本研究所自應延續且更為加強學際間之互動與整合。此外,針對近代臺灣被殖民之特殊經驗,在方法學上,尤應與後殖民理論對話,以訓練學生在概念、方法及史料運用等三個層面能有更具批判與嚴謹的態度。以及投入在包括檔案、史料、史學名著的課程,以及政治、國際關係、經濟、法律、大眾傳播及文化各個領域的專史,以及合開的考古、原住民專題課程。本研究所自應延續且更為加強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的互動與整合。

修業規則

第一章 修業年限
第一條 碩士生修業年限為1-4年。
博士生修業年限為2-7年。
第二章 修習學分
第一條 (畢業學分)
碩士班93-95學年入學為32學分,96學年以後入學為28學分。
博士班為28學分。
第二條 (修課上下限)
碩一全年、碩二上修課學分下限為6學分。
第三條 (必修與必選修學分)
碩士班96學年以後入學者為6學分。
自98學年入學者必修科目論文寫作、台灣史學與史料、史學理論與方法,自102學年入學者需修習日文史 學名著選讀或英文史學名著選讀。
自108學年入學者必修科目台灣史學研究、史學理論與方法,且須修習日文史學名著選讀或英文史學名著選讀。
博士班為4學分,研究方法與專題指導。
第四條(學群選修規定)
本所碩、博士課程分為三大學群,除必修課外,學生修習課程應跨此三學群,以俾基礎與專業訓練之完善。 史學理論與方法學群最少需選修一門課程;東亞與世界學群最少需選修一門課程;專題史學群最少需選修一門課程。 碩博士班選修課程所屬學群,由所辦公告。 未歸屬學群學分之課程不列入學群學分計算,但列入畢業修習學分。
第五條 (修習外校外所學分)
碩博士生得選修外所或外校課程學分,博士班以畢業總學分之三分之一為限,碩士班以畢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為限,須經導師或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修習。 修讀並完成廣大雙聯學位者,依雙方協議書規定互相承認學分數,不受上述限制。所承認學分數若已超過上述規定,不得再選修外所或外校課程學分。 選修外校課程以台灣大學、台灣師範大學、清華大學,以及與本校或本所有學術合作關係之國內外大學為限。其修習課程依學術交流合約及政治大學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所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生,不得修習碩士班已修畢之相同名稱課程。
第七條 (補修學分)
非歷史相關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班學生,須補修碩士班必修課程6學分,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非歷史相關科系畢業之碩士班學生,須補修「台灣與近代世界學程」4學分,但不計入畢業學分。
第八條 (抵免學分)
非歷史相關碩士班畢業之博士班學生,得以碩士班已修習之學分申請抵免碩士班必修課程學分。 非歷史相關科系畢業之碩士班學生,得以大學部歷史相關學分申請抵免「台灣與近代世界學程」之學分。 學分之抵免由所務會議及教務處審核認定。
第三章 第二外國語
第一條 本國籍博士生須通過本所舉辦之日文考試或第二外國語高級檢定,或修習本所開設之日文史學名著選讀。
第二條 外籍博士生在學位論文口試前應提出除母語與中文以外之第三外國語中級檢定證明,或修習本所所開設之外語史學名著選讀。(各外國語的檢定標準另參附件)
第四章 學術活動
第一條 博士生於畢業前須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研究期刊或專書(含專書論文)至少發表一篇論文,並提出審查證明,以為憑證。
第二條 博士生於畢業前須至國外交換至少一學期或在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
第三條 為鼓勵學生努力於學術研究,碩、博士生於學術期刊、學術研討會上發表論文者,列為研究生獎學金之核發標準。
第五章 指導教授
第一條 碩、博士生選任之指導教師以本所專、兼任教師為原則。
第二條 碩士生若欲選任非本所之專、兼任教師指導,須提出申請、敘明理由,送交所務會議審議。
第三條 博士生若欲選任非本所之專、兼任教師指導,須與本所教師聯合指導,並提出申請、敘明理由,送交所務會議審議。
第六章 資格考
第一條 碩士生之資格考,需與學位論文之斷代一致,於早期、清代、日治、戰後四科中選取一科考試。 自110學年度入學者,最晚於碩士班二年級下學期(註冊第四學期)申請資格考。 外籍生得使用本所提供之電腦作答。 碩士生須參與十場以上之研討會、演講或本所認證之發表活動,其中本所舉辦者應至少參與五場。 前項之認證,另以表格定之。
第二條 博士生之資格考,須與學位論文之斷代相關,於早期、清代、日治、戰後四科中選取二科考試,加上專業史一科,共三科。 博士生之專業史資格考須至少一位所外委員出題與閱卷。 博士生之資格考採筆試,不得攜帶參考書籍資料、不得上網。外籍生得使用本所提供之電腦作答。
第三條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各科考試時間為三小時,外籍學生為四小時。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應於開學後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期限及要件由所辦公室公布。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原則上於每學期期中考前一週舉行。 博、碩士生資格考之斷代史共同舉行。
第四條 博、碩士生之資格考以70分以上為及格。 若資格考成績為60至69分,或參與三次資格考後均未達及格分數者,得向所辦公室申請補考。 補考之申請,應於公告成績後二週內向所辦公室提出。
第七章 學位論文考試
第一條 碩士生之學位論文口試,除指導教授外、須有兩名口試委員,至少一位校外委員。
第二條 博士生提出學位論文前,須先舉行論文大綱發表會。 博士生論文大綱發表會,除指導教授外、須有兩名委員,至少一位為校外委員。 博士生之學位論文口試,除指導教授外、須有四位口試委員,至少兩位校外委員。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條 碩士生滿足本所修習學分之規定、通過資格考、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後,取得碩士學位。
第二條 博士生滿足本所修習學分之規定、並通過資格考後,為博士候選人。 博士生修滿畢業學分、通過資格考、通過日文考試或能力檢定、通過論文大綱發表會、於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專書(含專書論文)至少發表過一篇論文、至國外交換至少一學期或在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通過學位論文考試後,取得博士學位。
第三條 第二章第四條學群選修規定自100學年度起開始適用。
第四條 第二章第七條補修學分規定自101年開始適用,並溯及既往。
第五條 第三章第一條、第二條有關博士生與外籍生第二外國語規定自101學年度開始適用,並溯及既往。
第六條 第四章第二條規定自106學年度入學生開始適用。

課程地圖發展歷程

經98年11月25日 第3次系所務會議,經99年1月21日 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經100年11月2日 第一次課程委員會及100年11月30日 第一次院課程委員會通過

校、系核心能力連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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